贵阳工商代办整理了近期热门的三个财税问题相关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是一家个体工商户,请问该单位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1年10月19日)》第三问“个体工商户用不用缴残保金?”贵阳工商代办解答如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因此,你单位作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享受季度缓缴部分税费政策是否影响所得税汇算清缴
公司是一家中小微制造业企业,符合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的第四季度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请问我公司选择享受第四季度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是否影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第四条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1年10月29日发布《关于的解读》第八问“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解答如下,纳税人符合《公告》规定条件,选择适用缓税政策的,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举例11:纳税人K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在2022年1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1年第四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全部延缓到4月申报期内缴纳。如果纳税人K因为补充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原因,需要在2022年3月31日前办理2021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退税,则纳税人可以正常办理汇算清缴退税,不受纳税人享受缓缴2021年第四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应当在4月申报期内缴纳享受缓缴政策的税款。
因此,公司选择享受第四季度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你公司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
3、跨省无需预缴增值税的是否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公司是一家建筑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无需在当地预缴税款。请问我公司无需预缴增值税款是否还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1年9月)》第五问“小规模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无需预缴增值税,是否还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解答如下,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因此,纳税人仍需按规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综上,公司跨省提供建筑服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款的,仍需按规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贵阳工商代办今天的文章分享就到此结束啦!感谢大家阅读。大家有疑问记得和我们贵阳工商代办咨询哦。